摘要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问题的变化以及学科间的影响,西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对象发生了较大的改变,过程研究、本土研究、大规模社会、法律多元和国际法等新的研究对象出现,反映了法律人类学家对本学科发展的反思,也反映了法律人类学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理论转向。研究对象的改变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式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着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式从规范中心向过程中心,从异文化向本土社会,从小规模社会向大规模社会,从进化论、静态、宏大叙事研究向历史、动态、民族志研究的转变。中国的法律人类学在研究实践中也应当尝试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式的转变,以适应对现实问题研究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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