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物质电是可再生能源的一种,其电价补贴具有环保和国际贸易双重属性。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自身发展权益出发,实行电价补贴都具有必要性,且电价补贴弥补了外部性带来的成本,具有正当性,这二者构成了补贴的基本环保属性。然而,在WTO法律框架下,生物质发电电价补贴可能构成SCM协议下的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这是其国际贸易属性的具体体现。为兼顾环保属性和国际贸易属性,应当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寻求平衡举措:对内加强政策合规性,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尽早实现市场化;对外寻求国际法层面的制度支持,通过多边谈判、部长级会议等方式为生物质发电电价补贴设定豁免标准,抓住“双碳”目标背景下包括生物质发电在内的能源变革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