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有的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在法律性质上,同时具备财产性和人身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必须充分考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要顾及其他股东权益和公司人合性问题。夫妻共有股权有多种类型,结合分割原则有不同分割方法,主要分为股权份额分割与股权价值分割,但在实务操作中存在分割障碍,为此笔者提供几点解决方案,如事先约定预防在前,完善股权份额分割的程序,完善股权资格确认的立法,完善股权价值评估的机制等,以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