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营场所发生未成年人受伤害事件时,不仅仅涉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还涉及监护人监护责任和未成年人自身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认定。文章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结果,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监护人应作为共同的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各自过失范围内就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失向未成年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享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根据年龄、智力和自身行为判断,在自己能力承担范围内如存在过失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