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理应在新时代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弱竞争性是摆在我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如何通过把握社会服务购买特性、在法律制度框架下设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竞争性流程、创新举措防范评标过程中的低价竞争风险等值得思考。本文以A省为例进行分析,以期对正在深入推进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