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级平台初显的必需设施属性已引起反垄断法的关注。主要表现为明显拒绝、隐蔽限制和超高定价等行为的平台准入乱象正加速凸显传统立法模式失灵、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和市场势力难以举证等反垄断治理困境。基于平台运营模式使然的强公共产品属性和互联网行业特性驱动的高市场准入壁垒,必需设施理论的出现绝非偶然,其有助于破解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难以适用的根本性难题。但也应在引入时充分考量互联网动态竞争的市场势力变动、认定标准量化后的数据选取抉择、消解对私人财产权和自由交易权的天然侵犯之嫌及保持创新和国家竞争力的再平衡等因素。因此,实现必需设施理论之上的超级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准入治理,需要在理念上坚守谨慎严格的认定态度。认定前,明确治理规则,给予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认定时,坚持纯粹性的"工具"定位;认定后,开展全程的实时监测和执行。最后,赋予互联网平台"穿透式"救济之权,才是应有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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