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1992年《意见》第298条以及后续的2015年《解释》第509条,还有《规定》第90条虽然都作了规定,但是由于具体含义不清,在执行实务中引起相当大的争议,关于"执行终结"以及"财产执行完毕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理解。对于金钱类型的财产可以扣至法院账户作为执行终结的时间,不过被执行人的财产若是被法院采取强制拍卖的方式处理的,那么是以财产处置成交之日、买受人交付拍卖款之日、法院确权裁定书做出之日还是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之日、分配方案生效之日、案款发放之日等作为财产执行终结的节点,各地方法院在实践中又存在不同的理解与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