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商标挟持行为这一概念在我国最早由学者崔国斌提出,[1]其后学者李晓秋将此概念予以完善,将商标挟持行为描述为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对在后善意使用商标人[2]的“敲竹杠”行为。[3]商标挟持行为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即无使用注册商标意图或使用行为的商标权人,在他人在后善意使用其注册商标后,便伺机通过发送侵权警告函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要求在后善意使用商标人赔偿或者支付高额的许可费用,学者梁志文将其定义为一种知识产权要挟策略,[4]本质上是一种滥用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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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