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作者:王莹春
来源:北方金融, 2018, (06): 101-102.
DOI:10.16459/j.cnki.15-1370/f.2018.06.024

摘要

<正>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中应关注的问题(一)两年内处置规定加大了处置困难。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同时监管机构规定如果抵债资产持有

  • 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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