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检察职能体系不断丰富完善,“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进程中,为适应重点领域和重大法益综合性保护的需要,检察职能呈现融合发展的新特点,其背后有深刻的经济、法律等原因。检察职能融合、一体履职具有集约司法资源、统一司法尺度等独特优势,需要从准确把握职能融合发展的有限性和必要性、完备组织形式、健全配套工作机制、加大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等方面予以规范、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