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典分则中有若干具体规则予以体现,具体包括物权的设立与行使应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同的履行应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应承担侵权责任等。绿色原则并非仅具有价值宣示功能,亦有价值判断的作用。除环境侵权责任规则外,体现绿色原则的其他规则大多属于不完全规范,法律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效果;解释上,对绿色原则及其具体规则的违反,虽然并不一定产生对特定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绿色原则及其具体规则的违反并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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