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保组织、公民个人等主体上,对于村民委员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研究较少。面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赋予村民委员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应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将村民委员会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