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出现了类贷款业务,因涉及金额较大,直接影响定罪和量刑,对类贷款业务的性质认定以及是否应计入犯罪金额的问题亟待解决。通过选取案例进行分析,确立类贷款业务是附属于传统的信用卡功能之上,银行与持卡人自由协商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应当受到尊重,当其涉及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刑法需保持其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