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了解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意见的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置情况,探析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法律契合的必要性。方法 根据自制调查表,通过电话回访调查及查阅案例裁判信息,统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12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鉴定完成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案件的处理情况。结果 69例案例中,完全性自我防卫能力3例(4.3%),性防卫能力削弱30例(43.5%),无性自我防卫能力32例(46.2%),不宜评定4例(5.8%)。30例被评定为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者中,15例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15例未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处理不一致比例为1∶1;被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的案件中,10例由检察院批捕起诉,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余5例未被检察院批捕起诉,处理不一致比例达2∶1。结论 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鉴定意见法律适用不一致,司法处置混乱,性自我防卫能力等级划分与法律要求进行统一、契合势在必行。

  • 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