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三法域”下,珠三角与港澳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司法制度差异制约了三地融合发展,其中仲裁制度的差异就极具典型性且亟待弥合,而弥合的关键就是在珠三角构建海事临时仲裁制度。基于当前我国海仲受案量不足,海事临时仲裁立法体系不协调,仲裁员选任门槛过高、责任不明、缺少有效监督机制的现状,建议通过调适法律来明确海事临时仲裁的效力,建立普遍适用于珠三角地区的示范性仲裁规则,降低仲裁员的选任标准、细化责任,完善仲裁行业监督机制和司法对仲裁的程序审查,进而促进海事仲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