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财政治理机制呈现出明显的政府财政权强势及其制衡约束不足的不均衡性,有必要根据财政治理结构均衡理论与国家财政权现实运行问题,构建一个具有较强针对性、操作性的政府内部行政性财政问责制度体系,通过不断完善现有政府财政问责工具配置体系、积极开发新的财政问责工具组合结构,有效提升政府内部财政问责机制的运行制约能力与内在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