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统一的环境法价值体系是奠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法理基础的应有之义。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践成效显著而又任重道远,迫切需要更新环境法价值理论,为调整“经济—社会—环境”巨大复杂系统、实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新目标提供系统整体协同的价值引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野下的环境法要求确立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价值评价标准,构建由可持续发展目的性价值和生态安全、代际公平、种际和谐等工具性价值共同构成的环境法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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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