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安徽省砀山县为例,基于电商扶贫的作用机理,分析了贫困地区电商扶贫模式的特点及制度约束。研究发现:不同扶贫主体主导的电商扶贫模式作用路径的着力点不同,面临着不同的制度约束;电商扶贫驿站模式主要通过赋能路径发挥作用,具有建成电商扶贫组织快、稳定性强以及电商发展条件提供方便的优势,存在治理困境、应对市场能力不足、难以激发贫困户自我脱贫意识的约束;村办电商扶贫模式主要通过增收路径发挥作用,具有针对性强以及运营成本低的优势,存在电商能人少、治理要求高、发展基础弱的约束;电商协会扶贫模式主要通过增收、节支、赋能路径发挥作用,具有扶贫效率高以及带动能力强的优势,存在运作成本高以及扶贫积极性差的约束。电商平台扶贫模式主要通过增收和节支发挥作用,具有起步快、应对市场能力强以及带动能力强的优势,存在稳定性差以及协调成本高的约束。贫困地区应综合考虑不同模式的特点、优势及其约束条件,注重发挥各电商扶贫主体比较优势,探索适合本地需求的电商扶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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