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未对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作出明确规定,已有的行政责任承担条款稀缺、虚化,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不一,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之法的定位,综合治理行政惰性,加强公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将行政许可的事后监管纳入"实施行政许可"框架,完善行政不作为第三方的权利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