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意思介入股权转让概因股权性质、权能以及股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所致。公司意思介入的方式有三:一为公司章程,二为股东(大)会决议,三为发起人(认股)协议。控股(制)股东操控股东会或者部分股东伪造股东会决议处分其他股东股权非公司意思介入股权转让。在介入类型上,根据主观状态不同,可分为主动或者被动介入;根据介入内容不同,可分为程序性或者实体性介入;根据介入时间不同,可分为事前、事中或者事后介入。无论意思主义、修正意思主义抑或形式主义股权变动模式均忽视了股权转让时公司意思的介入,存在缺陷和不足。《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87条和二审稿第86条规定股权转让股东对公司的“通知”义务,虽然强化了公司在股权转让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并未承认股权权属变动需由公司“同意”或“认可”。公司意思介入股权转让应遵循四点约束性要求:一是章程不得禁止股权转让,二是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程序,三是公司不得介入股权转让合同,四是公司不得拒绝履行程序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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