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药品质量公告制度具有充分上位法依据和严厉的制裁性,在实践中应充分保障被公告单位的知情权和复验权、申诉权以及公众对药品质量的知情权。为此,药品质量公告应重点关注不合格报告书的签收、药品生产企业的确认、被公告单位的复验和申诉以及公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为更好发挥药品质量公告的作用,建议有关部门在重点落实上述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并执行标准操作规程,杜绝侥幸心理,重视上游管理、舆情监测和大数据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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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