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算法驱动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滥用本身具有价值中立属性的数据、算法技术手段,实施违反法律与商业道德、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该类行为以“互联网专条”的形式予以特别规制,但在数字经济纵深发展形势下,互联网领域商业模式迭代和发展不断加速,为法律规制带来了巨大挑战。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存在着违法性判定标准的模糊偏颇、行为类型化的界分缺乏等本质性问题。本文分别针对上述两大问题提出了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同时创新性地将域外“守门人”制度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框架内,以期健全相关制度体系,探索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路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