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虚拟的交易行为中,十分容易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商业形态是为了在互联网市场中为自身谋求竞争的优势。由于当前的竞争法制度不够完善,与实际市场没有连接,导致网络虚拟交易的竞争法规制存在一定问题。为了能够使互联网的市场竞争环境更加有序,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实际权益,需要将互联网各项交易行为都归入责任主体的范围内,明确对于一些恶意差评和刷单以及虚假宣传等各种行为进行明令禁止,并且构建出相应的责任机制以及受害者救济制度,发挥出竞争法的实际作用。

  • 单位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