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目前缺少对仲裁庭签发禁诉令的直接规定,很多仲裁庭只能在临时措施架下签发禁诉令。一方面来说,临时性的仲裁禁诉令更具有合理性,因为临时禁诉令既没有违反自裁管辖权原则,也没有完全剥夺当事人诉诸司法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来说,仲裁禁诉令似乎并不应该受到临时措施签发条件的约束,因为只要仲裁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排他性仲裁协议,仲裁庭就有权签发禁诉令,并不需要满足签发一般临时措施的条件。并且,临时禁诉令可能由于不满足"终局性"的要求而难以在法院承认与执行。目前,我国法院还没有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禁诉令的实践,但是在相关法律与实践的可操作空间下,以裁决形式作出的外国仲裁禁诉令在我国是有承认与执行的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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