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囿于缺乏完善的市场退出渠道,商事主体主动退出的积极性不足,大量应注销而未注销的“僵尸企业”滞留市场造成负外部性影响。实践中,为防范“僵尸企业”带来的风险积聚,各地越过上位法而引入强制注销制度。然而,上位法的缺失使各地强制注销实践面临违法风险,行政机关是否应该主动介入也存在制度争议。作为注销制度的补充与兜底手段,强制注销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应通过《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联动修改为其提供支撑;同时,强制注销作为行政权力介入民商事活动的行政确认行为,应将谦抑介入的理念贯穿始终,在依申请注销优先、强制注销克制原则的指导下确立规范有效的市场退出程序,避免权力滥用、误用引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