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病历与篡改病历都是含有特定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二者不是排斥关系,都是未按规定填(书)写病历的特殊情形。行政处罚中对伪造、篡改病历的认定,不能简单照搬民事规定中有无“实质性影响”的原则;行政认定重在考察行为性质,行为是否造成病历真伪不明的结果不是认定的必要条件。根据制作病历的主体、方式、内容、目的,可对是否构成伪造、篡改作出认定。对目的的认定是一个证据运用或推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