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推理是理性主义的具体表现,但失信主体心理中的条件推理结构和结果,与法律推理存在背离。这种背离的原因为失信主体的完全非理性、基于概率条件推理的计算偏差、"启发式"条件推理认知偏差,由此诱发了信用法律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主体行为。那么应将信用权定位一种请求权的实体权利,将来在信用法律的上位法《民法典》得以体现,完善信用管理的专门法律,提供指导细则,在公正兼顾经济利益的原则下,简化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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