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由样本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司法实务中对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与管辖权限两个问题多有混淆。对稽查局管辖权限产生争议的原因并非仅因"专司"一词,还包括因若干个法律概念组合所产生的理解歧义。运用法律解释因素而得到的相互冲突的解释结果,说明对稽查局管辖权限的认定已然超出了法律解释的范畴。考虑到稽查局管辖行为类型与《刑法》有关税收犯罪的罪名之间的高度相关性、跨区稽查局设立的税制改革背景以及避免重复检查等因素,《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界定稽查局管辖权限的第55条不论是其条文表述还是结构位置均有进一步调整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