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司法实践中,儿童证人与一般证人相比,有其年龄、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对司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均对儿童证人的特点予以特殊考虑。对此,笔者试以域外的立法、司法和相关研究为例,纵观儿童证人证言的相关程序规范。儿童证人的作证资格儿童因其精神幼稚在精神能力上与正常成年人存在差距。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