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制度长期受到外部侦查体制和内部业务分工模式的制约,其制度功能和价值均未完全实现制度设计之初的目标。自行补充侦查作为检察机关侦查权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制度完善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设置模式及存在形式,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职能实现的重要凭借。进一步发掘自行补充侦查的制度功能,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其侦查范畴的属性,通过对自行补充侦查范围进行相对清晰的界定,并在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继续整合检察机关现有的侦查力量和资源,加大对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探索建立较为高效的自行补充侦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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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