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共犯、“立”正犯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种立法模式。对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和类型化的犯罪行为,应独立定罪,单独处刑,予以正犯化处理;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据既有共犯理论和刑法分则已有罪名处理。这样既符合刑法实质正义和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又有利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实现和惩罚犯罪、保证人权的刑法机能的发挥。我国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路径选择应在对帮助行为做出有无正犯化必要的区分的基础上,依据二元制参与体系的理论前提,采用双层二元制参与共犯体系作为评价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