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实生活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为逃避自身的债务,将自己的财产借寿险机制转赠于受益人,从而导致自身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使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得到实现。该如何平衡受益权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呢?本文在分析了英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该以合理平衡保险受益权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债权人债权的利益关系的立法宗旨出发,在《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保险受益权的保护及限制的具体建议。

  • 单位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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