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没有主动全面说明标志产区范围争议的,应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条款判定其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