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苏政发[202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苏自贸组发[2021]1号)精神,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赋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二批省级管理事项30项,赋予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区)省级管理事项14项。赋权区域严格按照明确的实施范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