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是否能够得到TRIPS协议的支持,不同国家态度不一,这取决于对TRIPS协议第29条是否能够涵盖该义务的不同解释。TRIPS协议第29条规定的是作为可专利性条件的专利公开充分性标准。发展中国家试图建立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的四项目标中,前三项与TRIPS协议第29条是兼容的。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5款规定了符合前三项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义务,但其法律效力不同于公开充分性标准。为了实现该义务的法律目标,我国专利法应该予以修订,规定违反该义务而获得的专利权不予执行之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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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