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植入式广告受到国内传媒界的热捧,但过多过滥的现状令人堪忧。广告监管部门因担忧无法可依而尚未对植入式广告实施任何监管措施,然其理由值得商榷。植入式广告本质上难脱商业广告性,是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广告"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广告法》。不仅如此,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范也是我国《广告法》立法之应有之意,也即,运用《广告法》对植入式广告进行规范有其价值衡量角度的依据。但是,《广告法》也应同时注意植入式广告所异于传统广告的特殊之处,做进一步的修订或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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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