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金钱债权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调查和查封、冻结一般采取形式判断规则。股权作为一类无形财产,根据公司法规定有多种权利外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执行的司法解释相应采取了多元化判断标准,一方面扩大了可以冻结的股权范围,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对实际股权人给予救济,以平衡各方利益。在判断能否排除执行时,需要结合公司法等实体法规定的股权权属认定标准,并综合考量公司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各自的效力范围、申请执行人合理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和裁量。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