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例原则要求监察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分配以及监察权的行使体现出合目的性、必要性和均衡性。这分别体现在监察案件的级别管辖上分级和地域管辖上的分工,对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初核后的分类处理以及调查终结后的处置,监察调查措施的目的相关性、对象相关性和手段必要性,认罪认罚建议从宽制度,以及对特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之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的对应性等方面。正是由于《监察法》的模糊规定或者概括授权,当监察调查、处理的具体涉案性质和情节、干预指向的人和物、某种特定手段的必要性和适当性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时候,比例原则可以作为监察机关和人员在履行监察职责时进行裁量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