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对担保物权既有限制又有保护,但通过实证研究可发现,相关制度设计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担保物权受到过度限制,而得到的保护则不充分。现行规则在运行中产生的偏离既有利益冲突的原因,也受到立法倾向的影响。应当重新构建担保物权限制制度,通过限定暂停的范围与期限,降低自动中止模式的负面影响;完善保护制度,发挥恢复行使、补偿制度等的作用,同时还应当明确担保物权相关费用的承担规则,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