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逐步深入,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成为庭审实质化、行使有效辩护权的关键所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仍存在刑辩律师自行调取证据困难、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权利界限模糊,司法实践无调查取证权具体操作程序规定,对刑辩律师行使调查取证后救济制度缺失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剖析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借鉴域外国家成熟立法司法制度,结合我国法治现状以及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明确刑辩律师享有调查取证权的阶段,完善证人出庭、证据开示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职业豁免权等保障体系,以此强化刑辩律师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控辩平等、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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