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为历史产物的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的评价应从两个层面展开。在价值取向层面上,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对公平的诉求使其仍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制度,故应予保留;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由于对农民集体与国家的关系、农民集体的成员资格以及农民集体对其代理人的监督问题缺乏明确可行的规定,使得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内含的公平价值无法得以充分实现,故应从相关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