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作为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改进,在平衡专利权人与利益相关人对专利权的合理行使界限等方面有着很高的价值。当然,该制度也存在定性模糊、缺少配套的程序给予救济及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为此,我国应当在之后相关立法中首先明确评价报告的性质,并通过增设当事人参与环节,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主体范围等方式对其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