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核心提示: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怀孕女工隐瞒入职经历并在个人履历表上记载不实用工信息,有违双方合同约定,更有悖于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其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作中存有差错。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体现了企业自主经营权。 基本案情周某原系闽龙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