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特区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对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的影响,集中地体现在首席法官遴选程序上.基本法有关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遴选程序的规定符合基本法所设计的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制约的宪制制度.尽管基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举足轻重的宪制地位,基于特区司法权对社会和政治日益重要的影响,首席法官的遴选很难避免政治考量.任何对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程序的改革建议,都应该建立在维护基本法框架下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在首席法官遴选程序中的作用之基础上,通过增加遴选程序的公开性与透明性,从而避免首席法官任命的泛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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