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球化的数据开放与流动对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冲击,国家数据安全制度已经成为一国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恰逢其时,贯彻《国家安全法》所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法律形式建构我国基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立了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发展的立法主旨,捍卫了本国数据主权及其对内对外的管辖效力。在数据分类分级基础上,以"重要数据"的识别为抓手,建构一体两面的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并与《网络安全法》相互协调,为建设有序、公正、合理的数据安全治理新制度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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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