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在《教育法》中虽有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规定,但没有明确提出教师拥有惩戒权,更没有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权实施的条件。另外,《教师法》规定了体罚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但都没有对惩戒、体罚和变相体罚做出明确的界定。笔者建议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教育性惩戒制度有利于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