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和农产品公平贸易意义重大,各个国家及组织均对其非常重视。发达国家制定的限量标准体系中,农药的限量并不都是利用本国残留试验数据制定的,也包含进口限量和一律限量,其中一律限量成为发达国家保证本国消费者安全的一种手段,也成为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的有益补充。与发达国家的限量标准相比,我国限量标准数量明显偏少,为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我国可借鉴欧盟、日本等的做法,对于在其他国家已登记使用而我国没有登记使用的农药进行分类,根据残留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制定一律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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