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龍崗秦簡中有"吏行田"的記録,以往多認爲"行田"即"授田"。從禁苑的限定條件來看,"行田"還並非授田,而應與簡中多次出現的"假田"相關。"假田"是一種把禁苑的土地短期租給民户耕種、不改變所有權的租賃行爲。它的性質屬於國有的公田或官田,是一種特殊的國有土地。加之嶽麓秦簡的佐證,即説明秦的租佃制度可能淵源於商鞅變法。民間的租佃關係亦當如此。"假田"的田租既不是定額租制,也不是分成租制,而應是一年一定的約定租制。"假田"的田租率較高,這爲禁苑官吏的尋租提供了機會。他們通過轉租"假田",非法佔有了一部分田租,亦即"分田劫假"。在"程田"的兩個主要環節上,"假田"的租賃還出現了衆多"盜田"與"匿田"的犯罪行爲。這些内容都更加拓展了秦與戰國時期的土地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