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的发展使传统的诈骗犯罪产生虚拟化异变,诈骗罪由数额犯向多次犯和情节犯转化,诈骗与盗窃之间的罪名界限与诈骗既遂的认定标准日渐模糊。实现诈骗犯罪互联网异化的刑法应对需要:在立法上打破既有的诈骗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模式;在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以受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作为区分互联网背景下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根本标准,以诈骗者获取受害人支付账户密码时或受害人转账时作为犯罪既遂的认定节点。虚拟财产是一种服务而非财产,盗窃、复制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源于对网络游戏价值总量的稀释,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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