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恩的权利观代表着古典自然法学权利观的终结,也标志着自然法学权利观的重大转折。潘恩受其关注的特定问题、特定的视域和特定的思维方式所影响,在抛弃自然法这一前提下直接断言人的天赋权利,并形成以"应得利益"为实际内容的权利观,从而完成了从古典自然法学的"正当自由"权利观向"应得利益"权利观的转换。潘恩的权利观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应得"的理由和标准是什么?